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重訴,209,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德龍紙器商行

法定代理人 柯秋龍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21萬5,4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函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已於112年8月16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