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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文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瀧淶科技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 111年8月21日 460,000元 H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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