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陳健豪
訴訟代理人 蔡欣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龍江興南北商行許櫻瓏 永豐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112年1月20日 2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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