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雪
代 理 人 吳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蘇美雪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112年2月10日 12,800元 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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