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順興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富
代 理 人 江依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順興交通器材有限公 司-陳光富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7月10日 32,500元 PB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