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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支票1紙,前經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2年10月31日行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業於112年9月2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已逾二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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