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除,298,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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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弼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鵬
訴訟代理人 朱創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劉世翔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2年7月18日 182,327元 FR0000000 2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劉世翔 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2年7月18日 10,988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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