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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羅昭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2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1 1,000 3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150 4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315 5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0 1 519 6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1 278 7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94-NX-0000000-0 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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