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全聲,6,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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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曾文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戴萬梓
陳勉珠

陳貴香

陳淑芬

陳盈蓁

陳煜杰

陳昱達

賴佩如
賴佩珍
陳曾蜜
陳榮壽
陳榮忠
陳卉姍

陳湄榛
陳美珍
陳宥蓁

陳有藩
彭國揚
彭世偉
彭麗華
彭燕琴

陳棉

鄭潘雪霞
鄭正雄

鄭世傑
鄭麗琴

楊玉英
鄭協昌
鄭瑞菁
鄭瑞芬
葉斯秋

鄭韋元

鄭熒棻

鄭煜雯

余昱旺
余昱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余昱誠
法定代理人 余燕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余玟綵
楊朱麗華
王俊緯

王傳璽
鄭丞志

鄭武吉
林士傑

林虹君

林旆如

鄭美珠
鄭美玲

陳碧娥
蔡政男
蔡佩君
蔡忠勲
鄭功隆

鄭功志

蔡美霞

蔡美惠

蔡美鈴
蔡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於假處分之撤銷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核對無訛。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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