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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林志偉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壹仟零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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