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促,2951,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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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玟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6,8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6,8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6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951號 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6829元黃玟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九002新臺幣100000元黃玟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六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6829元黃玟諺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一月二十九日起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新臺幣100000元黃玟諺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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