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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債 務 人 呂娓芳
彭昌勝
一、㈠債務人呂娓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5,25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呂娓芳、彭昌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3,2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編號 請 求 本 金(新台幣)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年利率(%)違 約 金155,252元112.11.22~113.6.152.63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13.6.16~清償日止2.76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000,000元113.6.11~清償日止2.76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200,000元113.6.13~113.6.152.63.......................113.6.16~清償日止2.76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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