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促,721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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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8,2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曾鈺傑於1.民國109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48,76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9,50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13號 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8760元曾鈺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9504元曾鈺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序號日001新臺幣448760元曾鈺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89504元曾鈺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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