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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永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此項通知並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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