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1564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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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4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吳佳翰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佳翰所有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楊梅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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