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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81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廖木煌即廖木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未據債權人釋明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係繼承自廖木鳳,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6月12日送達,有電子發文收文方確認乙紙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6月26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6月28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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