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29055,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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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0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乃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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