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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5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吳聰德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未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3月22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3月27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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