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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鄭珈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2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1,48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26年12月30日止,分期平均攤還。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13年2月2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95,94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第二次序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3月2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41字第1102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段 0000 6,370.00 10000分之15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62 ○○段0000地號 ------------ ○○○街00號○樓之○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24層 十層:57.48 合計:57.48 陽台5.64㎡ ,含共有部分0000建號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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