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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蔡嘉琪
相 對 人 林惠文
關 係 人 李武嶰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惠文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林惠文及關係人李武嶰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4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林惠文於110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關係人李武嶰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1,9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5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其相對人林惠文於108年12月9日向聲請人陸續借款1,40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約定,有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為憑。
嗣關係人李武嶰於102年5月28日陸續借款共計12,690,000元,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以3,000,000元為額度上限,以上皆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等為憑。
又關係人李武嶰向聲請人借得信用卡款47,387元,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憑。
詎上開債務自112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11,181,204元,及自112年12月2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借據、支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3月2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42字第11025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長春段 1023 2,961.00 10000分之67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30 長春段1023地號 ------------ 長春街62巷2號十三樓之7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13層 十三層:70.12 合計:70.12 陽台12.57㎡、雨遮5.4㎡,含共有部分2092、2094建號 1分之1 2 2091 長春段1023地號 ------------ 長春街62巷2號 管理員室、鋼筋混泥土造、13層 一層:11.21 合計:11.21 含共有部分2092建號 280分之2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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