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DINH VAN DUC(丁文德)
代 理 人 盛枝芬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丁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