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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復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名下有2筆房屋,請說明2筆房屋目前使用情況?聲請人主要居住之房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土地、建物之現值?不動產抵押借款之原因?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目前執行情況為何?並就上開事項提出相關資料到院(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公文、分配表、不動產價值資料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之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設定擔保?擔保債權人為何人?擔保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汽、機車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清償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說明現任職之處所、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十一、聲請人先前任職於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較高,請說明離職改從事較低薪資工作之原因?聲請人頻
繁更換工作之原因?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數額(若未實際支出,則不得列入
)?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父親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
資料清單、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十三、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何時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
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
心障礙證明、協商及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協商
及毀諾當時任職處所等)。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及計算方式?
十五、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六、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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