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消債更,85,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義峰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件:
一、請按照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及陳報全部債權人債權金額明細及欠債原因等全部詳細相關資料。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說明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並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四、請說列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及金額並附詳細證據。
五、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1年4月至113年4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強制執行案號?),並說明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
六、薪資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
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列明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已還款金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並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
八、查報本人及配偶、子女名下之財產明細及目前之價值約多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並查報聲請人子女年齡、工作收入等資料。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十一、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
111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
附)。
十二、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
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十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
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十四、債務人最高學歷?年齡?工作經歷?婚姻狀況?有幾名已成年之子女?該等子女有無給予債務人扶養費?若無,其
等未給付債務人扶養費之原因為何?並應提出全部子女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五、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
水電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
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
十六、聲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之現值為何?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
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