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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司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極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鈺展
相 對 人 楊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臺中市○○區○○里0鄰○○路○段○○巷00號,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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