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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
上訴人小牛仔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蔣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修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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