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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游文珊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黃淑華
古昇東
王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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