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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林義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500元,應再補繳5,67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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