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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楊致勛
楊正楷
前列楊致勛、楊正楷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零參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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