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重訴,106,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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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林森鏞


被 告 陳信達
楊○○
楊天祥
楊天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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