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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經聯興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忠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舜即王文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90,504元(含1.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給付13,200,000元,及2.同項後段民國98年4月8日起至起訴之前一日即民國113年4月1日止之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890,5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28,160元,尚須補繳8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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