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明暘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宇
被 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96884元,並已於113年3月24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