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松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建隆
訴訟代理人卓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台幣) | ||||||
001 | 宏志企業社李碧瑾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香山分社 | 112年12月10日 | 697,400元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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