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07,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請人北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怡瑩
訴訟代理人董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平安工程行
鍾佳安
合庫竹東分行
112年11月10日
189,000元
Q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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