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冷松家即冷文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股票號碼誤載為89-NX-000000-0,應予更正為90-NX-000000-0(如本裁定附表)。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本裁定附表: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222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444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 99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誤載):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222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444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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