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吳懷美即吳生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49NB0000000-0 1 10 2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49NB0000000-0 1 10 3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49NB0000000-0 1 10 4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49NH0000000-0 1 5 5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02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