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請人金兆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清賢
代理人曾意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表: | ||||||
編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民國) | 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金兆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賢 | 台灣土地銀行 竹北分行 | 113年1月28日 | 168,000元 | DZ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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