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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許珮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人之申報權利期間若尚未屆滿,但聲請人在此期間內聲請除權判決,仍屬合法,僅本院須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後,方能為除權與否之判決。
二、經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3月1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6月13日屆滿,應於113年6月14日方能提出聲請除權判決。
然聲請人於113年6月13日即提出聲請,雖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然非據此認定聲請不合法,僅本院須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方能為除權與否之判決。
而至本院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800 2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80 3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93 4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90 5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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