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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廖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備考
智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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