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75,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請人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龍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莊瑞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月15日
30,030元
ST0589254

002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林興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月15日
2,484,273元
ST0642672

003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林興龍
臺中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月15日
19,125元
ZBA0001794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