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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請人賴俊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賴俊宏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該紙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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