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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錦文
代 理 人 李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65433-4 1 1000 002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65434-6 1 1000 003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65435-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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