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仕源
相 對 人 羅仕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3年6月21日所為93年度亡字第8號宣告羅仕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兄羅仕成於民國00年0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連絡,聲請人誤以為相對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業經本院以93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在案,今相對人尚生存,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93年6月21日以93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誤。
惟相對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相對人親自到庭表示:伊之前在桃園大溪出家,未與家人聯絡等語,經聲請人到庭指認並陳述明確:相對人先前出家,今年因寺院無人可照顧年老生病之相對人,因此將相對人送到新埔分局,並經通知聲請人到場確認才知悉相對人尚生存等語,復據提出相對人之受戒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3至36頁)。
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3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