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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陳盡妹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盡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盡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縣○○鎮○○里0鄰○○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盡妹(下稱其名)於民國87年2月17日經列報失蹤人口在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全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對陳盡妹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其報明期間,自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41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訪查紀錄表、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料查詢、稅務系統連結作業、勞保局資料查詢系統、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其向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查詢殮葬紀錄、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查詢請領各項補助、中低收入、安置處理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會及家庭署、農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新竹縣政府查詢領取各類津貼或受有各項服務使用紀錄,皆無陳盡妹之相關資料之各該機關回函等件為證。
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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