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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號
聲請人范裕秋
相對人范裕榔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范裕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范裕榔(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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