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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彭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鑫高空作業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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