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勞補,24,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黃玲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