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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淑芳
債 務 人 彭錳緝
一、㈠債務人張淑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51,34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張淑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錳緝給付之。
㈡債務人張淑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89,59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張淑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錳緝給付之。
㈢債務人張淑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07,51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張淑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錳緝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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