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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尤永昇即晶凌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鄭雅惠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雅慧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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