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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依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桂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分別於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26日自第三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投保於大寶鈦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其係設址高雄市岡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又本院已無其他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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