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25497,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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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49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林泳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

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本院96年度賢字第17740號債權憑證正本(原執行名義為94年度票字第2169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6月3日送達,有電子公文收文方確認乙紙附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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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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